中国金属材料流通协会是国有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国家级行业协会,受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国家财政部、国家民政部的领导和管理。本会是1992年11月由国家物资部牵头成立,会员构成主要是钢铁供应链的原燃料企业、生产企业、贸易企业、加工企业、仓储企业、物流配送企业、电子商务企业、设备制造企业、终端用户和有关科研院所、各类高校、服务机构、金融机构、研究机构、咨询机构、信息机构等以及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个人。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党建领导机关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资产管理机关为国家财政部。
本会的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本会的服务定位与宗旨是:
1、围绕一个中心:融通钢铁产业链,共建发展生态圈。
2、突出两个重点:搭建高端企业家人脉圈,构建钢铁双循环新格局。
3、抓好三个引领:行业发展引领,企业创新引领,先进技术引领。
4、共建四个链条:提升产业链,优化供应链,重塑价值链,共建生态链。
5、完善十项职能:
①搭平台——搭建钢铁产业链国内国际全方位的合作平台,政企平台,企业间合作平台,跨行业平台,跨区域平台,银企平台,技术平台,管理平台,信息服务平台,地方政府产业发展规划布局、招商引资平台等。
②建圈子——建立钢铁产业链高端企业家人脉圈,构建钢铁供应链现代大流通新格局;
③汇资源——汇聚钢铁全产业链各类资源,为会员单位所用;
④定规范——加强钢铁产业链标准化建设,完善标准体系;
⑤筑信用——运用各类标准和区块链等新技术,构筑钢铁供应链信用体系;
⑥抓引领——引领行业发展方向与思路,引导企业的生产经营发展战略、思路、理念、模式、技术、经验等;
⑦强服务——增强服务政府、服务行业、服务企业、服务会员的能力,切实履行各项服务职能;
⑧保权益——切实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为会员参与国内国际市场经营提供坚强保障;
⑨产学研——致力于推进“产学研用一体化”,提高行业整体生产、经营、管理和技术水平;
⑩促政策——向国家相关部门提供行业研究数据、报告,积极参与国家相关标准、政策制订,为行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金属材料流通协会。英文译名:China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metal Material Trade,缩写:CAMMT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金属材料的生产、流通企业和有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中介组织等事业单位以及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中介组织作用;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协调有关方面的关系,促进会员单位间的团结、协作,参与国内、国际竞争;交流经验,推行现代化管理,倡导公平、诚信的交易准则,树立在本行业的良好信誉,促进本行业的健康发展,更好地为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推行国家有关金属材料、流通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等方面的管理与服务;
(二)调查、收集和整理行业的基本情况和主要资料,研究、协调和探讨金属材料流通中的实际和理论问题,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要求,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制定行业政策和法规等方面的建议,协助企业法律咨询等事宜。按照世界贸易组织原则和国际惯例,就本行业的普遍性问题提出促进企业发展的保护措施,为会员单位服务;
(三)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参与制修订金属材料流通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四)加强国内外同行之间的信息交流,促进金属材料流通行业进步。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国内外展销活动,发挥行业整体优势,搞活金属材料流通,促进流通市场机制的形成和完善;
(五)收集、整理国内外有关金属材料的供求信息、经济技术情报及先进管理经验,编辑、发行会刊,为会员单位提供各类信息、咨询服务;
(六)举办金属材料流通理论研讨会和企业管理经验交流会,推广先进物流技术,促进会员单位加强企业管理,提高全行业的管理水平;
(七)举办金属材料流通业务知识和管理技术培训,开发智力,培养人才,提高企业素质和行业素质;
(八)积极创造条件,以本团体名义与国外相关组织建立友好往来,促进国际间同行业的经济贸易与技术的交流、合作;
(九)承办政府机关及其它社会团体委托事项,开展有益于行业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单位会员分为企业单位会员和事业单位会员,单位会员均以法定代表人或由其委派的业务主管领导人作为该会员单位的代表。如有变更,应由新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派的业务主管领导人接替,并及时通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企业单位: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专业从事金属材料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
(五)事业单位:有关研究机构、大专院校,以及从事与本行业相关业务的服务机构、中介组织等;
(六)个人会员: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团体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及时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讨论决定重要议案;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 、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的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 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7年10月12日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